据证监会11月7日消息,证监会近日公布了《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12月8日起施行。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计算/回收范围和支付比例,完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规模相关规定,优化风险资金投资、存储和使用要求,增加风险防范、内部管理规定和回收/责任安排等。
据中国证监会介绍,《管理办法》于2000年制定,2006年修订。《管理办法》是规范风险资金管理和使用,保障证券登记支付系统安全运行,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到进一步完善风险资金管理制度,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结算风险防控需要,有必要重新审视管理措施。
对于计算回收范围和缴付比例的调整,证监会表示,第一次修订是将风险资金计算回收范围的表述由列举式调整为概念式,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采用多边担保净额结算方式的证券交易(业务)类型,提高规则的全面性。二是根据类型(业务)风险程度,差异化调整风险基金支付比例。对于权益工具,交易金额从3/100,000减少至9/10,000。
固定收益产品现货操作抵押品购买操作支付比例将由1/100,000减少至3/100,000。三是根据业务收入和收入情况,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风险资金回笼比例由20%调整为9%。
制定风险投资基金规模的相关规定。此次修改,原30亿元人民币的规模限制调整为“基金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30亿元人民币”。增加动态估值规模规定,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定期动态评估并论证所需风险基金规模,并向证监会、财政部报告。
优化风险基金的投资、存储和使用要求。最新修订将风险基金的经营范围仅限于银行存款,风险基金的管理范围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主要资金包括购买国债和其他用途的资金,并要求银行创投基金存款余额至少占其上月末净资产总额的70%。简化使用程序,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同意,风险资金使用方式由事前报批改为事后报批。
强化风险防范、安全标准内部作用和补偿责任机制。此次修订的第一点是明确了结算参与者和注册证券结算机构的内部控制要求,要求结算参与者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有效防范风险。需要进行证券登记交易所和结算机构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资金的计算、归集、管理和使用等问题,并向证监会和财政部提交年度情况报告。二是完善预付款、违约结算损失赔偿、技术故障和操作失误等风险资金使用的追偿和责任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风险基金净资产总额超过30亿元。对于已经缴纳风险基金一年以上的结算参与者,本次修改将触发新的支付。”中国证监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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